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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剧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喜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喜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详细情况如下:
基本案情: 上海剧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剧某公司)是电视剧《宸汐缘》的出品方,依法享有该剧及海报、截屏、剧照等各类素材的知识产权。剧某公司发现,在“喜马拉雅”平台中存在8个以朗读形式表演该小说的音频专辑,这些专辑名称中均带有“宸汐缘”,且在插画中使用了该剧海报和截屏。剧某公司认为这些行为未经其许可,亦未支付任何许可费用,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喜某公司、上海喜某公司在其官网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喜某公司、上海喜某公司赔偿剧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7万元。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喜某公司、上海喜某公司赔偿剧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在线音频平台对于用户在电视剧热播期间上传同名小说音频,并在音频专辑中使用小说名称、电视剧海报及截图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本案明确了著作权独家许可并不影响原始权利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强化了平台主体责任,对于其平台用户大量上传涉案侵权音频的行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未及时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